艾堤科技虛擬主機租用契約條款
 
一,服務定義
第一條,申請租用艾堤科技虛擬主機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條,本服務係由本組提供集中管理之架設網站系統平台,供客戶透過網際網路建置其網站之服務,客戶於租用服務期間內,僅享有本服務平台及軟體設備之使用權。
第三條,本服務提供以下服務:
1. 網站空間:在Windows或者Linux環境下,提供硬碟空間並依客戶需要選擇空間大小及平台。
2. 資料庫:提供MS-SQL(選購)及MY-SQL兩種資料庫供客戶使用。
3. 資料庫連結系統:提供Plesk、ISPCP後台供客戶做資料庫連結使用。
 
二,申請手續
第四條,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應先填寫網頁之申請表格並根據網頁上之費用進行郵局/銀行匯款,匯款確定後將於三個工作天開通虛擬主機帳戶與服務。
 
三,費用計算,繳費
第五條,所有虛擬主機費用計算以艾堤科技虛擬主機網頁http://www.i-tea.com.tw/webhosting.php為主。
第六條,若用戶欲擴充空間,磁碟空間100MB每月新臺幣一百元,流量1g每月新臺幣一百元,此金額為未稅價
第七條,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後,以開通網站空間日後1天為計費起始日,計費起始日以本組織彈性設定為準,並會以e-mail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起租與付費後,若非因本公司之服務無法提供或無法使用,客戶不得以租用期間未使用本服務要求艾堤科技虛擬主機退費或不予計費。
第八條,本服務之繳費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1. 月繳方式:最短租期為六個月,租期未滿六個月以六個月計收,其費用得以網站開通日起按日計算(以同日為基準計算大小月)。月繳計費起始日當日不計費,自計費起始日之次日起算。本服務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費用收費。
 
2. 年繳方式:最短租期為一年,租期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收,並自計費起始日計算,如於一年期間內客戶單方面終止租用或違反規定經本服務終止租用者,客戶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自行提早終止租用者,仍提供服務至到期日止。客戶於年繳到期前升級空間,則按照所選擇之升級期限收費,計費日期自所選擇之升級空間開通後開始計算。若客戶於年繳到期前降級空間,本公司不予退費。本服務於一年期間內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客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九條,本服務之收費如有調整時,本公司自調整之日起新合約按新費率計收,現有客戶不影響,亦不得請求差額退費。
 
第十條,客戶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7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終止租用之申請。本公司受理客戶終止租用後之次日起30天內,將其網站與商品之資料自本服務移除,如逾期未移除時,本公司得逕予刪除之。
 
第十一條,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客戶欠費經再延期限仍未繳費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停止提供本服務,客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客戶繳清前項欠費後,如欲繼續使用本服務,需通過E-mail認證向本公司辦理復裝,如已遭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者,本公司不負擔客戶因欠費終止合約期間所損失之優惠條件,亦不負擔保證網站資料的存續,欠費期間亦不納入年資計算,客戶原享有之優惠按之起始日及終止日仍依原申辦之起始日計算。
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再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並停止服務。
 
第十二條,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於通知客戶後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如客戶不同意抵,本公司應於客戶通知不同之日起一個月內無息退還。如客戶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客戶租用本服務,可自行於後台設定備份功能,另外Linux主機我們提供每日資料備份作業乙次,客戶有義務自行透過FTP抓取備份檔下來額外備份。
 
第十四條,客戶自行於本服務上散佈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本公司應維持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因系統或設備故障,阻斷,以致發生資料之錯誤或毀損,本公司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公司得依客戶要求,提供最近一個月之備份資料。
 
第十六條,客戶DNS自管者,欲更換網域名稱需於變更日前3日通知本服務,以更正系統相關設定,若未通知導致系統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本服務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客戶應自行負責資料的整理,檢驗及應用系統參數設定的正確性,舊有資料庫或檔案之轉檔等作業,對於上述各項之作業若產生錯誤所導致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客戶使用本服務,由於不可力抗之因素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止,不收租費。若因可歸責任於本公司之原因,至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月費三十分之一或年費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份,不予減扣。阻斷不通應扣減之費用總額以當月或當年租費為上限。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服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出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罪犯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或機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二十條,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客戶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客戶如違反第28條之規定,以致暫停使用本服務時,於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五,系統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應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客戶後暫停縮短或停止運作,但於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客戶號碼,IP位址,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限制,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服務不保證客戶自網路上擷取資訊之完整性,亦不保證客戶本服務之資訊傳輸速率,客戶如果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服務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客戶申請終止本服務或違反第28條規定遭本公司終止本服務時,本服務即自動註銷其磁碟空間及網域名稱之使用權利。
 
第二十六條,客戶透過本服務代為申請網域名稱時,其申裝,異動,退租等事項規定悉依第七條辦理。
 
六,網站內容規範:
第二十七條,客戶應確保所有在本服務建置之網站或商品資訊之合法性及安全性,並應履行買賣雙方交易責任。本公司技術支援僅止於輔導該工具使用與資料上傳之相關網頁教學,E-mail教學,不對客戶網站內容參與意見或異動。客戶申請本 
服務之帳號密碼為客戶自行保管。本公司不參與買賣雙方間之交易,對於出現在客戶網站之商品品質,安全性或合法性或所提供之資訊其真實性及正確性,本公司均不負責。
 
第二十八條,客戶使用本服務,經主管機關認定或使用者向本公司反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本公司經查屬實,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即刪除客戶刊登之資訊或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4. 破壞或危害本服務或網路上各項服務,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5.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者。
6. 商品資訊或廣告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所得稅,營業稅,刑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7. 商品資訊連接到任何不當之網址或連結。
8. 散播電腦病毒者。
9. 商品資訊虛偽,不實,引人錯誤,色情,盜竊之情事,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者。
10.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11. 執行之程式大量消耗主機之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12. 發送大量郵件者。
 
第二十九條,客戶違反前條之規定時,如因而造成本公司遭受任何行政處分,民事賠償或刑事追訴時,客戶並應賠償本公司所有損害或損失及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
 
第三十條,在各大搜尋引擎中,客戶網站之關鍵字,描述內容修編之權利屬於各大搜尋引擎入口網站,本公司不保證網站會被各大搜尋引擎所收錄,亦不負責審查登錄內容之責。
 
七,客戶服務:
第三十一條,本服務之客戶服務中心提供E-mail: service@i-tea.com.tw 供用戶諮詢。MSN客服人員為客服輔助之用途,開放時間不固定。
八,訴訟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得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修改之後之契約條款將公佈在本服務網站http://www.i-tea.com.tw上,不另外個別通知。客戶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佈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客戶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三十四條,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本主機所有資料需以主機所在地(馬來西亞、台灣)法律為準據法。